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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申诉人的赔偿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释义

I.案件简介:申诉人吴某为广东省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员工;2001年1月8日,申诉人吴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1。广东省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600元×2个月=5200元。在听证会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与外事服务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外事服务企业派往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为外事服务企业,不得为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诉人于1999年11月22日在广东省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4月,广东省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与该外事服务企业签订了《委托人事管理协议》。此时,外事服务企业与投诉人签订了一段时间的合同!三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月5日,广东省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驳回了申诉人。外事服务企业获悉后,解除了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就申诉人是否能够因终止劳动合同而获得补偿发生了劳动争议。2、 仲裁结果:驳回申诉人的索赔。三、 法律评价:广东省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企业聘用投诉人后,与投诉人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2000年4月,广东省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公司与外事服务企业签订了《委托人事管理协议》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没有改变。此时,外事服务企业与申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解除与广东省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公司的劳动合同,这违反了劳动部(1996)第355号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外事服务企业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尽管外事服务企业已终止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但申诉人要求外事服务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未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外事服务企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驻京的外国企业,为提供中方员工的外事服务企业,中方员工与外事服务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与中国员工签订。外事服务企业与广东省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部仅签订委托人事管理协议,将申诉人的劳务出口到广东省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的不是外事服务企业,但申诉人的雇主仍然是广东省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外事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混淆了委托人事管理、劳务输出与向外企驻北京办事处提供中方员工的关系,造成外事服务的,企业与投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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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