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之人死亡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
释义 | 借款之人死亡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从担保法角度看,业内观点存在两种分歧: (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可免责 理由是,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债务担保的范围是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而不包括死亡事件发生。 (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担责 第一,法律上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第二,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 第三,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借款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出借人就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 从合同法角度看,业内观点仍存在两种分歧: (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可免责 借款人意外死亡,对于出借人来说是不可抗力,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时出借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担责 借款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要看双方借款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合同终止的相关约定,本案中借款人意外死亡、担保人也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可以依出借人的申请确认借款合同终止履行,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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