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热门城市:山西律师 二道江区律师 道里区律师 白城律师 通化县律师 南岗区律师 莱芜律师 辉南县律师 道外区律师 国有企业是非公司企业法人,所以对于国有企业解散清算程序会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公司法人,整体步骤可以参照公司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程序。大体可以分为破产申请阶段、破产宣告阶段以及清算阶段。关于国有企业解散清算这个问题的具体步骤可以详细阅读下文。 第一阶段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 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 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 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 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 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国有企业解散清算程序较为繁琐,具体的操作流程可以参照上文当中叙述的过程。由于国有企业的资本形式不同于公司制企业,所以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国有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有特殊规定,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要注意特殊法条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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