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又确实存在两次拿错血的客观事实,因而有轻微的过错,故判决由医院原告经济损失的10%即24,000元。 点评:刘*兵被人用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有权要求其认为有过错的被告中医院赔偿。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本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该两级鉴定均依照了法定程序进行,对其结论,本院予以认可。但该两级鉴定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未及时输血延误抢救是医方的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医方应承担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信。刘*兵的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属多因一果,其死亡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是被人刺伤而导致伤情过于严重、凶险,以致抢救无效而死亡,但被告中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又确实存在两次拿错血的客观事实,因而存有轻微的过错责任,其对刘*兵的死亡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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