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无证驾车被判刑 |
释义 | 案情: 2012年5月,村民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好心搭载吴某、唐某等17名女工,其中不少女工都是顺路搭便车。当车行驶至某农场铁路桥涵洞时,坐在拖拉机驾驶室顶部的4名女工被涵洞前的一根限高标志杆撞倒,造成吴某、唐某等三人死亡和高某受伤。经警方认定,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主持的调解下,唐某的妻子分别赔偿给吴某、唐某等三名死者家属人身损害赔偿费各12万余元,赔偿给高某人身损害赔偿费8019元。 近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无证驾驶致惨案担刑责 法院认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拖拉机,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承办法官表示,唐某虽是好心让人搭便车,但因一人的过失,致三条鲜活的生命突然逝去,教训惨痛。在农村,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高发,应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监管,强化安全意识,珍爱生命。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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