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抢劫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抢劫罪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可以报警处理,但却不可以自诉。一般对抢劫案件都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而法院在具体量刑的时候则就会参考本地区关于抢劫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带来重庆抢劫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或者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枪支除外)、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抢劫罪情形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增加刑期根据案情酌定。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六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增加刑期根据案情酌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因抢劫被害人的钱财、或致其伤害,导致被害人或其亲属不能就医、就学等严重后果的; (5)其他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以上内容虽然是在法律规定的抢劫罪量刑标准的范围内做出的,但到细节上的处罚时却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了本地区的情况作出的,因此重庆市的各级人民法院在什么抢劫案件的时候,量刑的依据都应该是上述的规定。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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