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例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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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宣城律师 许昌律师 宁德律师 新乡律师 江苏律师 铁岭律师 吐鲁番律师 湛江律师 齐齐哈尔律师 合同是约定双方的行为和规范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一定效力。合同效力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法官应当把握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点,全面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准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对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正确处理。那么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具有哪些特征?下面小编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案例: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1、无效合同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履行效果。 2、特征 (1)违法性。一般来说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他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都应当主动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 (2)自始无效性。无效合同偶遇具有违法性,国家自始不承认其效力,即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3)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合同方式认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并非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一是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二是由于订立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按缔约过失规则,有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最高院《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无效 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小编带着大家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例引申到无效合同的含义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接着带着大家了解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违法性、自始无效性、法律后果三个特征以及几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景,在此忠告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等而给国家带来损害,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西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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