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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后先行垫付赔偿款的问题
释义
    后先行垫付赔偿款的问题
    【案情】
    2004年11月4日早6时30分许,车主张某雇用的司机虎某驾驶豫C-*****号牌中型客车沿日东由西向东行驶至 19KM+200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山东省济宁联运总公司王某东驾驶的鲁H-04828号牌重型货车发生尾随相撞。随后,车主王春发的雇员付某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货车,又与该中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驾驶员虎某、付某及中型客车乘车人共19人当场死亡。这时,紧随其后的三辆货车又前后相继撞了过来,致1人死亡,最终造成20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日照市交警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勘验情况,结合技术鉴定结论,认定虎某负交通事故的,付某、王某东各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豫C-*****号牌客车乘车人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为尽快使死者亲属拿到赔偿款、安抚死者亲属,交警部门责令鲁L-*****号牌重型货车的挂靠单位日照运总公司筹措资金145万元,用于先行垫付赔偿款;被告济宁联运公司接到交警部门的支付赔偿款通知后,也及时送交赔偿款15万元。交警部门用上述款项对豫C-*****牌号客车的17名乘车人进行了赔付。后日照运总公司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要求交通事故终局责任人赔偿垫付款145万元。
    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日照市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真实有效,予以采信。张某作为豫C-*****号中型客车的实际所有人和驾驶员虎某的雇主,王春发作为鲁L-*****号牌重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付某的雇主,济宁联运公司作为鲁H-04828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分别对各自雇员或者驾驶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日照运总公司作为鲁L- *****号牌货车的挂靠单位和受益人,对王春发承担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三驾驶员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张某、王春发和济宁联运公司所承担的转承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60%,25%、15%。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和济宁联运公司分别给付日照运总公司垫付款92.69万余元和23.17万余元。
    【案例分析】
    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虎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王某东各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豫C-*****号牌客车乘车人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因客车上的17位乘客无辜被害,急需获得赔偿,以免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交警部门为此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在作出责任认定后予以了调解,并令付某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货车的挂靠单位日照运总公司筹措资金145万元,用于先行垫付赔偿款,王某东所在单位济宁联运公司也先行垫付15万元。这一垫付行为是在危难之际对众多受害人的援助,因二单位都保留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追偿权,所以他们向法院起诉请求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其先行垫付的款项。
    法院判决中所说的转承责任在本案中是指雇主责任和挂靠单位的责任。从法理而言,转承责任包括多种责任形式,它泛指因某种法定的原因由与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其他人承担该侵权责任,或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车辆的所有人为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民事责任,雇主为雇员承担民事责任等。
    【律师提示】
    雇主责任和挂靠单位的责任等在法理上被通称为转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30条
    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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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