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工伤鉴定标准2020年的规定有什么? |
释义 | 相信很多工作中的人都会有这个疑问,那就是假若因为工作原因受了伤应该怎么办。其实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了工伤鉴定,所谓工伤鉴定就是在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系列鉴定,目的是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那么,关于河北省工伤鉴定标准2018年的规定是什么呢?关于工伤鉴定程序又是什么呢? 一、工伤鉴定标准: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鉴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1、申请人 2、申请时间 3、申请材料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即认定为工伤和视同为工伤。其中认定为工伤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前后和工作场所中受到了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长期从事该工作导致患有职业病。视同为工伤即在公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在职期间旧伤复发的,以及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或者两日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些都是2018年工伤鉴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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