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新损失的回收期 |
释义 |
A: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上一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本年度未税前扣除的,经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准予弥补至实际发生损失的年度,其弥补确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年度,在扣除收回确认的损失后发生损失的,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损失金额,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因此,上述企业2011年应弥补亏损1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为0.021,2012年应扣除多缴税款。2012年要继续弥补2010年亏损100万元,再计算2012年应纳税额,2011年多缴税款予以抵扣。&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的光临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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