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中止有效性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犯罪中止有效性要件是什么? 犯罪中止有效性要件包括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怎样的?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 (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任何想要以犯罪中止为由请求减轻处罚的,必须要明确的向司法机关阐述犯罪中止的要件,这些案件必须要全部满足,才有可能会被鉴定处罚。在诸多犯罪中止要件之中,最为重要的是,中止的时间以及中止之后的造成的实际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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