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书放弃抚养权的内容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协议书放弃抚养权的内容是怎样的? 协议人:甲方,XXX(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协议人:乙方,XXX(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有非婚生子XXX,男,出生于X年X月X日。因甲乙双方感情不合分手,经双方协商,决定: 非婚生子XXX由甲乙方XXX(或乙方)抚养。 乙方(或甲方)支付(不可付,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抚养费标准是每月XXX元,在每月月初5日内支付(此项可协商)。 乙方(或甲方)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XXXX,探视方式是XXX。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如果有见证人,也应给见证人一份)。 签字: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三月X日。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协议书当中竟然是放弃抚养权,肯定是需要写清楚放弃抚养权的原因以及具体的事项,在这里需提醒大家,抚养权确定归属问题,在离婚的时候必须要约定清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话,到法院由法官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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