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曝光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
释义 | 明星大家都知道,大家都有自己非常喜欢的明星。对于明星的私下生活其实我们都是非常的关心。所以产生了狗仔队,专门偷拍明星的私下生活的然后向公众曝光。那么我们大家都肯定想过一个问题,曝光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虽然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但是,公民行使肖像权在某些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对任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签订肖像权使用合同。2、依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时,及时未经本人同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比如,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是可以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但同时该肖像必须是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新闻报道服务的,要避免侵犯该肖像权人的隐私权。 本记者在采访中,对一些污染环境、没有社会公德的人和事,通过照片和写文章的方式进行了揭露曝光,行使的是正常的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并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当事人的肖像,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或者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的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拍摄不道德行为在报刊上登载,虽然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运用社会舆论工具公开谴责和鞭策那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它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在我国,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介,以登载其肖像权和姓名的方式,谴责行为人的不道德行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也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其实对于曝光算不算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我们国家早有规定,对于曝光如果是未经过本人的同意的同时进行牟利的话那么就算侵犯肖像权。但是有的记者曝光之后没有进行牟利而是采取正当的手段进行曝光,这样其实就够不成侵犯肖像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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