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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可以要求小三赔偿损失吗?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因第三者的介入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也不能要求小三来赔偿损失,只能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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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
    (一)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二)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三)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四)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五)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六)左右邻居的证词。
    (七)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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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