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
释义 | 在实践中,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殷XX被控洗钱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殷XX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她的辩护人。经过刚才法庭调查、质证程序,本辩护人对全案有了充分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殷XX涉嫌洗钱罪表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 一、认定本案被告殷主观XX上“明知”上游资金是毒品赃款的结论,缺乏依据。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洗钱罪主观上要有“明知”上游资金提供者系从犯罪行为,相关资金具有违法性为前提,对于“明知”根据司法解释以以下情形作为认定依据:(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殷XX所了解的事实是:肖XX在与殷结账时闲聊,肖曾有一次自称是卖麻果的。根据这个事实,是否能认定或者推定殷XX就知道肖XX从事犯罪活动,并符合主观“明知”这个构成要件呢? 本辩护认为:仅根据殷XX所了解事实,是不能认定或者推定殷XX就知道肖xx从事犯罪活动,不符合“明知”这个主观构成要件。确定主观上明知,应以明知肖xx从事犯罪活动,明知肖xx投资款系赃款这两个明知为基础。 因为,殷XX此前根本不认识肖xx,2007年4月也是经东莞站售票员华XX介绍来投资才认识。当时,肖少成在介绍对自己所从事职业时,自称做服装生意。事后的接触,也仅限于到期结算分红款短短的几个小时,在此过程中,殷XX既没有见过肖xx买卖毒品,也没有见过肖吸食毒品或持有毒品。在殷XX没有掌握肖少成贩毒直接或者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她一个普通人认知能力,是无法区分肖xx后来前面自称是卖衣服的,后面又自称是卖麻果的话哪句是真话。同样无法确定肖xx是否从事犯罪活动,更是无法判定肖xx交付三十万现金是贩毒所得赃款,还是肖少成从事服装生意的其合法收入。公安机关知道这笔钱属于毒赃,也是在抓获肖xx并讯问后才得知的,这样情况下,又怎么能苛求殷XX能了解这笔三十万元现金的性质呢?如果当时肖xx在公安供述,他是卖麻果的,但是这笔三十万元是他合法所得,那么今天,殷XX是否还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同时,本案被告对参与投资经营线路的人,均采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即对二十多名投资人都是给予每十万元每月定额两千五百元分红的方式。这些也充分说明本案被告的经营方式,并非是为肖xx所设计,用于隐瞒肖的赃款的来源和性质。 就证据角度而言,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殷XX涉嫌洗钱罪,唯一证据就是:殷XX承认曾经在与肖XX闲谈时,听肖XX自称卖麻果的,除此孤证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殷XX明知肖XX唯一职业从事贩毒,在她处投资的钱也是贩毒所来。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所能了解肖少成收入情况的范围,接收赃款的形式、以及其供述等情况来看,是无法认定被告主观明知肖xx投资是赃款,并有意替肖XX隐瞒。因此,本辩护人认为相关指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客观上,本案被告并未实施洗钱的行为。 依据刑法以及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十种行为视为客观上实施洗钱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的;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6、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7、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8、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9、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10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而本案中,根据殷XX2009.10.17笔录和双方所签署《经营协议书》以及今天法庭调查情况,肖XX并不参与线路经营,无论殷XX经营状况是盈利还是亏损,肖XX均依据《经营协议书》每月按每股分得2500元。这种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双方关系名为合作经营,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并且,在借贷过程中,没有把毒品赃款以及赃款所产生孳息进行转移、转换。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向他人借款用于合法经营,并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认定其为洗钱,尚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三、处罚本案被告不符合打击洗钱违法行为的立法目的。 洗钱罪,之所以强调明知,是强调洗钱者与上游犯罪人员具有明显的事前串通,在明知上游资金违法时,洗钱者依然提供积极的帮助以掩饰隐瞒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定罪核心点在于事前的串谋。本案被告殷XX事前并无任何串谋,事后只是有所怀疑,没有积极查证并举报。而查证事宜涉及刑事调查,超出被告能力,举报问题,法律并无相应规定不履行举报义务就构成犯罪。对于没有事前串谋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有违洗钱罪的立法目的。 综上以上几点,本案被告殷XX上主观上没有明知肖XX钱款是贩毒所得,客观上也未与肖XX串谋,采用非法手段掩饰肖XX的非法收入。并且,本案被告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如实陈述了自己所了解的相关情况,并立刻配合公安机关,将从肖XX的赃款以及孳息予以上缴,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危害性。在此情况下,认定殷XX构成洗钱罪,并处以刑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辩护人请求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处本案被告殷XX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湖北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上述文章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了“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洗钱罪无罪辩护词范本,相信您对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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