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我国现行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虽然有所规定,但不够完善。 法律规定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是拍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关于怎么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合同法第230条只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1、寻租费用损失 寻租费用损失指的是由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丧失,导致承租人不能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因此需要另行租赁其他房屋所花费的寻找合适租赁点的费用损失。但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更换本身不能直接导致承租人的无法继续租赁,只有在客观上新房屋所有权人未与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且未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的原因在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双方就新租赁意向无法达成一致。 对于承租人而言,举证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角度:1、向新房屋所有权人发出的限期续租意向书(得到确认);2、寻租新房屋的中介费用发票;3、其他寻租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票据。 2、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主要指因雇请搬家人员所花费的费用。费用证据主要指费用发票及相关的费用票据。 3、涉案房屋相关费用 涉案房屋相关费用主要指的是承租人替代购买房屋过程中所花费的中介费用及其他费用。有人任务承租人另行购买的房屋所花费的相关费用不再赔偿之列,因为即便承租人购买替代性房屋,仍然会产生交易成本。对于已经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且存在一定的业务联系的房屋交易而言,双方在房屋买卖中的交易成本是极低的。例如,承租人不需要另行支付中介费用就可以直接可以和房屋所有权人洽谈并根据公开价格获得交易机会。因此此种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要远远低于承租人另行购买房屋的交易成本。 另外一层主要指的是合同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实务中可以承租人所替代购买的房屋本身的现时再转让价值与涉案房屋之间的现时再转让价值之差。 4、其他费用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其他费用应当根据案件实务情况而定,例如承租人为调查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转让行为而花费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再转让价值而花费的鉴定费用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的解答。一般承租人在接到了出租人要卖房的通知15日内,就要明确是否购买。换言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出租人要卖房之日起的15日内。当然此时,出租人负有通知的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三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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