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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司法拍卖的房屋,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释义 一、被司法拍卖的房屋,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确定的原则。因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所生的优先权,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而生,物权优先于债权,自然得出这个结论。这在理论上叫做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或者竞存,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2、房屋卖给出租人的近亲属
    出租人如果将租赁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于近亲属的亲情关系,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出租人的近亲属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这个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更优先,可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对承租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承租人在15日内没有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此,当然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15日是个不变期限,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必须在15日内表示态度,没有明确表示的,就视为放弃权利。
    4、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
    如果购买租赁房屋的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就构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出于善意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知情,就是善意,构成善意取得,就即时取得所有权。承租人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即时取得的所有权。
    三、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哪些事项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被司法拍卖的房屋,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内容。出租人在将租赁房屋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时,承租人是有权进行优先购买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前往法律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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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