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放弃的要件 |
释义 | 一、继承权放弃的要件 继承权放弃的要件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放弃继承证明书应该写明什么 1.声明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 2.声明人跟被继承人的关系、拥有继承权的遗产、全部继承人情况。 3.表明是自愿放弃遗产继承,落款由声明人签名。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三、在继放弃继承可以公证吗 放弃继承可以公证,法律网提醒,办理放弃继承公证需注意如下事项: 1.不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在当事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由于放弃继承权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必须由放弃人亲自作出声明,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而遗产可“部分放弃”的原则。放弃继承权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法律地位,放弃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如果承认部分放弃继承权,则很可能会侵害到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引用法条: [1]《公证程序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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