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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怎么样免除
释义   一、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怎么样免除
    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担保人是免责的。那么这担保人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哪些呢?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二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三是保证人无过错。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二是保证人是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不知情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再承担责任,但保证人对变更的合同内容的认可必须是书面形式。若保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为非免责条款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有: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依《担保法解释》22条,若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或者保证人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亦成立;依《合同法》第36条,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亦接受的,合同仍成立。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应注意: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 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可以通过约定予以变更。保证期间属于当事人应当约定的合同事项,只有在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保证期间,亦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证期间作出变更或者延长。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会在同一债权中设置人保与物保双重担保。《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通知
    依《担保法》第32条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但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无法加入破产程序,保证人对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3、其他情形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保证责任还可因主债务的消灭(清偿、抵销、混同、免除等)而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还可能因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我来教你一个办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债权人,征得对方认同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这可是一个以小的损失换来大的自由的好方法。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在这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那么担保人的责任得以免除。
       二、保证人责任承担方式   1、一般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3、这二者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怎么样免除相关内容。综上,民间借贷担保人的免责事由大致有6种,为担保人提供方便。若在担保过程中遇到了被起诉的情况还需要根据的实际的情况来解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10]《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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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