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证。
    第四条 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受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提出。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活动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公证费的负担和支付方式;
    (五)公证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9: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