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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释义
    一、海关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海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二、海关人员执法期间徇私舞弊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三、海关人员的权力有哪些
    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1.检查权。
    2.查阅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查问权。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4.查验权。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复制权。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意气、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6.询问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7.查询权。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8.封存权。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9.扣留权。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
    10.扣留移送权。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
    11.连续追缉权。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12.处罚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13.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4.强制执行权。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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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