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处理 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的处理推定其拒不退还,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私自出卖,可推定其拒不退还,可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定诈骗。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法律网提醒您,行为人出卖财物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较重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数罪并罚。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如下: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亲自保管物品。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孳息返还义务。 ![]() 三、保管合同的特点 保管合同的特点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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