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批捕和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检察院批捕和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1、执行的主体不同: 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 2、执行的时机不同: 逮捕是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 批捕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之后。 3、二者的手段不同: 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批准是批准逮捕。 二、批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后的程序: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批捕和逮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绝对没有单独执行逮捕的权利的,就是说任何案件当中公安机关根本没有批捕权。不过,先批捕,随后逮捕的这种状况也不能绝对的说已经构成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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