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提供的材料 |
释义 |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所提交的材料:破产申请书;债务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 ![]()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三、不予破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破产清算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企业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或注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提供的材料的相关问题。只有在材料提供全面的情形下才能够申请破产哦。如果您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提供的材料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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