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技运动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
释义 | 当国足以1-5的比分输给泰国队后,作为球迷的我们很受伤,也很气愤,只因国足是扶不起的阿斗。几天后,仅有一名职业球员的塔希提队在联合会杯上中创纪录地攻入一球,作为球迷的我们看到这群身份是南太平洋岛国的司机、会计、搬运工们的球员在面对非洲冠军时丝毫没有惧色,我们看到的是他们的不泄气、不放弃。在享受足球运动带来激情和乐趣的同时,我们也想了解像足球比赛这种强对抗的竞技运动,在球场上受伤时,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的又是哪一种类型的责任? 足球比赛、篮球比赛等运动项目是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激烈对抗性的,参赛者一般都对该项运动有一定的了解,包括比赛规则和比赛中潜在的安全问题。当参赛者参加了这类运动,就应当意识到这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在比赛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他人受伤,也有可能被他人所伤。 在法律视域中,参赛者自愿参加了这类比赛是属于甘冒风险的行为,即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比赛过程中受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上,除行为人(侵权人)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或者具有故意加害行为外,对因正常比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侵权人)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能代表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自吞苦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可能存在的责任承担主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应有特殊保护措施的运动项目,因保护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由负有保护职责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在体育教学中,教师或者教练人员应当对学生或者学员在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时提供保护,如果应当进行保护而没有保护或者提高的保护不到位,而造成损害的,则应当由负有保护职责的一方予以赔偿。 (二)在使用体育器材、设施、场地时,因体育器材、设施、场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比赛的组织者,器材、设施、场地的提供者或者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 (三)在专业比赛或者由单位组织比赛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工伤处理。这是因为单位可能会因参赛者的参赛行为获得一定的荣誉,是受益的一方,因此法律规定作为受益人的单位对此损害结果应承担补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希望爱好运动的你,在运动过程中本着“安全比赛,快乐比赛”的原则,赛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赛中文明比赛,做到避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也不伤及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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