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25 【生效日期】1996-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三、保险费率:年费率为0.5%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也适用于本保险,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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