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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释义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引用法条: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七条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五条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五条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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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