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种类 |
释义 | 在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狭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本文简述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种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一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寻呼机记录等;二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单个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三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资料等;四是电视电影技术等应用而产生的电子证据、如影视胶片、VCD、DVD光盘资料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花样翻新,新形式不断出现,因此以列举的方式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一一说明是不现实的。下面仅从刑事诉讼实践中所出现的最具代表性的几种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做一个简要的列举。 (1)电子技术产生的图片、音频、视频文件:通过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子录音设备等电子设备获取,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储存于相应的存储设备之中的图片、音频、视频文件; (2)手机短信息,手机储存的电话号码,手机记事本、日程安排等; (3)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 (4)电子邮件,电子公告; (5)网上聊天:IRC、ICQ、QICQ等; (6)电子货币:信用卡、转账卡、ATM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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