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数据证据 |
释义 |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优越性与不足。 1.高技术性和精确性。电子数据的精确性相对于其它任何形式的数据是无与伦比的。计算机把它要处理的任何文字、图像、声音等统统都转化成了以 0和1的组合来代表的二进制数码。电子数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基本上不会发生错误,且很少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 2.提交形式的多样性。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只能是载有过去事件内容的物质材料。电子信息本身具有多样性,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多种媒体,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加密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以何种形式何种载体来作为诉讼活动中提交给法庭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如可以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或以传统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的形式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公证或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作为证据提供。 3.易被篡改、破坏性。电子数据或信息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等,也是危害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4、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5、客观真实性。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 以上就是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特点的详细内容。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时代认定犯罪的证据之一,跟传统证据相比,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特点表现为高技术性和精确性;提交形式的多样性;易被篡改、破坏性;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以及客观真实性。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