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镇政府签订的合同贷款有效吗 |
释义 |
案件简介:2014年11月20日,他与镇政府签订了贷款合同,徐先生开具了一张欠条,贷款45万元,一家公司在欠条上加盖了担保单位一栏。借方票据上注明,贷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月利率为1.08%;担保人在贷款到期后两年内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发生诉讼时,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当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同日,镇政府向徐某收取贷款手续费450元,并通过银行向徐某转账45万元。贷款到期后,徐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法院裁定:。某镇政府借款并收取利息,违反了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镇政府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本合同无效后,双方因本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徐某将贷款本金返还当地镇政府。由于借款人和借款人的过错,虽然借款人应承担贷款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但贷款人不应收取高于正常利率的利息。现在,当地镇政府要求借款人承担6%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这符合法律,并得到法院的支持。3.镇政府在发放贷款时向借款人收取450元手续费,实际上变相提高了利率,减少了贷款本金。贷款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依法确认为贷款本金。4.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为从属合同,依法认定无效。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的过错,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依法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责任转为因缔约过失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本案所涉贷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19日。镇政府的诉讼在时效期内。6.曹和徐是夫妻。案件涉及的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徐的个人债务或非法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中航油应承担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7.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声明: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从事借贷和金融业务。因此,徐某与当地镇政府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Xu应将因合同无效而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当地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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