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原再审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华庆混凝土制品厂,住所地:大连市xx区辛xx镇。 法定代表人:范xx,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一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梁xx,男,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xx区松江路xx楼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一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范xx,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大连华庆混凝土制品厂负责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08-2-6-1号。 申请再审人大连华庆混凝土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梁xx、范xx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30日作出的(2004)大民合再终字第 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xx
二〇〇九年 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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