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范围 |
释义 |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显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包括两个诉讼,其一是行政诉讼,其二是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争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了若干个分属于不同诉讼系列但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的诉讼请求,法院将这些不同诉讼请求并案处理的情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是: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即如果行政诉讼不存在,就不可能会有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为提起之前,或行政诉讼已经终结时,都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相关联。即指两种诉讼既是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也与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两者缺一不可。所不同的是前这是实体上的关系,后者是程序上的关系。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单独提起,但当它附于行政诉讼是就必须受行政诉讼的制约。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并非所有的民事争议均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界定,不应任意扩大,否则不但达不到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相反还会拖延行政案件的审理,影响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结,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界定在下面三大范围内: 1、不服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案,如土地确权裁决案。甲、乙双方对有争议,经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后,甲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乙则就对甲提起民事诉讼,人院可一并处理。 2、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甲在某处建房,乙得知后认为影响其通行而阻止甲建房,并提行政诉讼,甲则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3、不服侵权赔偿裁决案。如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而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民事赔偿内容(或对未作出民事赔偿方面的裁决)不服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方式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维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适用调解。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是民事争议处理优先适用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不适用调解。 2、是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实体判决,民事诉讼部分适用调解。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诉讼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适用调解。 (四)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民事争议处理属优先适用行政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可适用调解。 (五)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实体判决,并可适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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