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
释义 |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二、司法鉴定可否由个人申请鉴定 司法鉴定可以由个人申请鉴定。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三、法院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法院司法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法律网提醒您,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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