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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释义
    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纯获利、无义务的合同,合同有效、不需权利人的追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的合同,合同生效。
    3、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认可,不追认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效力。
    4、法定代理人没作表示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合同转为有效。
    2、无处分权人取得了处分权,合同转为有效。
    3、权利人未追认,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而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可取得所有权,此时行为人向权利人和相对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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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