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基金。(2) 土地补偿总额的30%支付给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场,给原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苗木、附着物补偿费,并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标准给予农业人员安置补助,人员不纳入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第十七条苗木、附着物的补偿归苗木、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青苗补偿按一季作物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树种由建设单位补偿。树木和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偿或者限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种植的苗木不予补偿。第十八条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着物可以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搬迁费;不能搬迁的附着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置价格重新补偿。 如果坟墓需要移动,应予以公告。公告费、搬迁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第十九条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土地原有用途;不能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用地使用者不能自行开垦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取土、堆土用地的补偿费和复垦费,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完成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如果土地深度超过3米,应办理征用手续。如需建设部分鱼塘面积,必须对整个鱼塘进行相应补偿。二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此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补偿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其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熟悉现场宣传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如国家政策、国务院590号令等);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落实情况;安置补偿方案等,如果您还需要的话需要其他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律师网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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