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客体范围是人身权和特殊条件下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和监护权等身份权。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隐私权,但隐私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之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将隐私也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益加以保护。此外,我国对于具有人格意义的特殊财产权也予以保护。并且特定情形下,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或者遗体、遗骨,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上也予以保护。 2、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3、损害结果。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定要是“严重的”。如果轻微的、非现实存在,或一时存在且可以修复的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不能作为获得赔偿的条件。 4、因果关系。这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如果损害的后果并不是侵权行为直接、必然引发的,那么该行为人就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提起需要要求原告有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明确且适格、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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