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导读:由于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离因损害赔偿,而后者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本文为您列出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赔偿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至第4条,以及《婚姻法》第46条来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 1、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 2、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 3、隐私利益。 4、死者人格利益。 5、特定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其适用要件是: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型;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讼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起诉主体 1、限于作为受害人的自然人。 2、自然人因侵权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受侵害的,原告为死者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第2种情形下,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于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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