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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避免哪些行为
释义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避免哪些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避免的行为如下: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1.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4.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5.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6.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属于哪个部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它只是劳动局下属一个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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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