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卖一房两房是否违法 |
释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自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项权利:房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接受合同:(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2)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动产产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的原则,因为王伟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第一、第二购房人之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所有房屋买卖合同均在房屋所有权证前签订,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有效或无效可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未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业主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只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二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存在欺诈行为,后购房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后签订的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所有权主体不再是房地产开发商。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继续以出卖人的名义出售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合同无效。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律上无效的情形,所有的销售合同都是有效的或可撤销的。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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