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判决执行由谁执行 |
释义 | 行政判决执行由谁执行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行政判决执行由谁执行 研究行政判决执行,首先就要对行政判决执行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与民事执行、刑事执行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相比,行政判决执行自有其特定的内涵。主要表现在:首先,行政判决执行是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从这条款可以看出,行政判决执行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又包括行政机关。行政判决执行这一活动也就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享有执行权,是基于行政机关依据既定的行政法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而产生的。其次,行政判决执行是执行主体对财物、行为以及人身所进行的活动。行政判决执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结果。其执行的内容,即执行指向的对象,决定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就包括对财物、行为以及人身的执行。最后,行政判决执行所执行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执行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称为行政判决执行。前者是行政诉讼的最后阶段,后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 由此可见,行政判决执行是指在行政诉讼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时,执行主体为实现判决的内容所进行的活动。 小编认为,虽然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判决拥有强制执行权,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与其对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强制执行权一样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强制执行,应当由行政法予以规范,而不宜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且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对行政机关如何执行生效行政判决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判决执行的主体从广义上讲可以包括行政机关,但行政诉讼立法本意的角度出发,该主体应当只是人民法院,这也是本文所研究的范围。因此笔者所认为的行政判决执行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行政判决得以实现的法律活动。 二、行政判决的特点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 4、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上述文章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行政判决执行由谁执行”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行政判决得以实现。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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