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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方必须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是什么
释义

1、 担保方式中第三人必须为一方提供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作的担保。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这是典型的PICC。第三方可以提供财产保护和担保。债务人只能提供物质担保。第二,保障的方式是什么?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交给债权人控制,并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动产或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对拍卖、变卖动产或者财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留置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转换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受偿。“定金”是指合同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提前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追偿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上述五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即债权人未经当事人约定,依法行使留置权。另外四种担保方式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协议担保方式。第三,担保人的条件是什么。《担保法》第七条规定,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本文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或者债务的清偿。因此,具有代表债务人清偿的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支付不仅包括货币性质的支付,还包括其他支付的履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不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代表债权人履行非货币性债务的,担保人不能代表债权人履行非货币性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法》对担保人资格的基本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不能以担保人无赔偿能力为由认定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又因无赔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担保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对于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乡,经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街道、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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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