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同担保方式的优先权 |
释义 |
如果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或多个物权(包括一个抵押权),也会存在赔偿优先权的优先权,即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对于赔偿的优先权,应当采取法定原则,并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事人同一日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原因致使抵押物继续登记的,抵押顺序按首次登记时间确定。(2)当第一顺序的抵押权和财产所有权属于一人时,财产所有人可以用他的抵押权对抗第二顺序的抵押权。(3)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权利。(四)后序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以抵押物价值超过前序抵押物所担保债权的部分获得赔偿。例如,甲方和乙方是兄弟。甲方向乙方借款50万元,以自有房屋抵押登记。后来,甲方向丙方借款50万元,并将其房屋登记为抵押物。侯a去世时没有任何其他继承人或其他财产。房屋评估价值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方的抵押权与继承后的所有权相混淆,因此乙方可以按第一顺序而不是所有权要求抵押权,这样乙方可以得到50万元,丙方可以得到10万元。当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在清偿顺序上也存在问题:(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的抵押与质押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 关于先设定质押,后设定抵押,存在不同的观点。一般来说,设定质权后再设定抵押权是不合适的。但是,当事人约定对质物重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需要说明的是,质权人对质物设定抵押的,因质权人不是物主,抵押无效。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质押(见《担保法解释》第84条)。(2) 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但是,留置权人以留置权为抵押的,因留置权人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抵押无效,不得竞合。(3)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同一财产的抵押权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留置权和质押权也可能重叠: (1)先设定留置权,后设定留置权。① 留置权人有权将留置权再质押。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经质权人同意或者善意取得),后设定的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的效力;②在留置期间,标的物所有人经留置权人同意设定质权的,质押的效力优先,因为留置权首先成立。(2)留置权在质押后成立。留置权比质押更有效。因为留置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维持或保全行为为基础的债权。(1) 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对抵押物所担保债权的份额、顺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对该抵押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行使抵押权。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份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应当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减少或者免除担保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3条) “示例”甲方向乙方借款5万元,并以机器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随后,甲方将机器抵押给丙方,在占有期间,丙方将机器交给丁某修理,丁某因拖欠修理费被丁某扣留。在这种情况下,a的抵押权、C的质押权和D的留置权在行使时会发生冲突。此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某的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之后,登记的抵押物优先于质押物。 综上所述,如果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或多个物权,当受偿权的优先权出现时,我们应当采取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受偿权的优先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规定的。我们要特别注意这一点,这有利于保护自己如果您有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咨询网。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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