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民法典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一点是按照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原则,既适用于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动产抵押,数个已登记的抵押权,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其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二、哪些条件下能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以何种途径实现,主要有两种: 1.自力救济,即抵押权人可径依抵押权而自行决定抵押权的处分方式并予以实施,无需经由抵押人同意,国家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予强制干预。 2.公力救济,即抵押权的实现应采取公法上的方式,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之前通常需要获得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签发的裁判或决定,而不能私自地实现抵押权。 ![]() 三、抵押权需要登记才生效吗 抵押权不是需经登记才有效,属于不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无效;属于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网提醒,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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