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担保方式不明确的问题 |
释义 |
我国对担保方式的处理尚不明确,除了约定担保期限外,法律也承认法定担保期限的存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和《担保法解释》,法定担保期限是对约定担保期限的补充,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六个月的法定担保期(《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是约定的担保期无效,也适用六个月的法定担保期(《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即约定的担保期无效三是对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两年的担保期限(《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本案担保合同约定的情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清偿为止,特别是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贷款担保合同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担保合同对担保期限有约定,但对具体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担保人也同意债权人已经尽最大可能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这也是法律所鼓励的。如果适用《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担保期推定,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允许债权人无限期地向担保人索赔,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结合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的,超过部分无效,不超过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了上述规定。 有一种担保形式叫“无限期担保”,担保人在债务本息清偿前始终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无限期”。《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将这种情况视为“约定不清”,即不承认“无限期担保”,并强制将“无限期”改为“固定期”两年,可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的司法政策。 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要正确区分“无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由于“无协议”和“协议不明确”适用的保证期长短不同,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因此在实践中准确判断是“无协议”还是“协议不明确”非常重要。当事人明确约定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的,由于法律规定明确,显然不明确。然而,实践中也有许多类似的协议。如《担保合同》规定“本担保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债务人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保函即日起生效,直至借款人全部还本付息为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约定担保期限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上述情形应属于对担保合同生效时间和无效时间的约定,而不是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因此应认为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怀疑。首先,一般来说,对于一次性交易合同,合同应当在履行完毕后终止。原则上不存在过期时间的问题。只有在连续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才能就连续交易的终止时间达成协议。其次,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可以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谓效力和无效,实际上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应当理解为保证期间。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推断担保人有承担较长期限的意思。因此,这种情形显然应属于《担保法解释》规定的“约定不清”情形,并应适用于两年担保期。 以上是今天的法律编辑为您搜集整理的关于如何处理担保方式不明的相关法律知识。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有清楚的认识。如果你遇到这个问题,请让律师介入。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光临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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