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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法条
释义
    一、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法条
    第三方债权保全的规定: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和第三方还有到期的债权关系,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就能直接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
    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三、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怎么写
    ××××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字第××号
    ××××(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书: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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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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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