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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有哪些类型
释义   一、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有哪些类型
    1、采取虚假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不建账本,或者建立假账的方式恶意逃债。
    2、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公司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合同之债或担保之债,或者将企业财产设置抵押时高值低评全额抵押,转移财产;隐匿、私分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产品;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采用承包、租赁的办法,名租实并;以收购原公司资产的名义逃废债务,名购占,实为釜底抽薪;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采用主动追债的方式,先将对方告上法庭,然后在庭上与对方握手言和,让对方大获全胜,并与对方签订调解书,将利益拱手相让给对方,以此形式顺利将财产转移。
    3、利用公司的终止程序恶意逃债。(1)有计划地转移资产后申请破产。主要表现在:破产宣告前突击清偿上级公司或者个人、公司的到期债权,国企和银行的债务不予清偿;(2)利用清算程序恶意逃债。由于法律对不依法进行清算或在清算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处罚的幅度太小,对于通过恶意逃债而获得巨大利益的行为人根本不在乎。同时由于公司登记机关不是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由公司登记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往往落实不到位。法律存在的以上漏洞往往被行为人所利用进行恶意逃债。
    4、利用关联企业(主要是母子公司)之关联交易实现恶意逃债的目的。(1)母公司对子公司滥用控制权。(2)子公司反控制母公司,侵吞母公司资产。(3)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债务。即母公司为了逃避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而将财产转移给子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二、什么是公司恶意逃债行为
    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利用其有控制、管理、监控公司经营运作,掌握公司信息、执行公司业务的便利,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固定有限责任,采取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和利用、恶意解散或注销公司、恶意破产等规避法律或约定以外的违法手段逃债,损害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行为。
       三、公司恶意逃债与恶意躲债的区别
    恶意躲债行为是债务人故意躲避债权人,采取消极态度拖而不还债权人的债款,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实现的行为。恶意逃债与恶意躲债都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均是故意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失。其与恶意逃债行为的区别如下:
    (1)二者的表现形式与目的不同。恶意逃债行为的行为人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以虚假做账的方式有预谋地转移财产或利益,根本不想还债务。而恶意躲债行为是债务人因一时资金周转不开而无法偿还债务,债务人才采取躲而不见债权人的办法,使债权人无法向其索要债务。债务人并没有不履行债务的本意,主观恶意相比恶意逃债要轻。
    (2)二者的诉讼法律后果不同。债权人通过诉讼要求实施恶意逃债行为的行为人偿还债务,往往因举证困难,在现有的法律下得不到有效保护,很难实现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实施恶意躲债行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易于举证,在现有的法律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实现自己的债权。
    (3)恶意逃债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律事实,还是一个过程。恶意逃债行为的实施要有一定的预谋,并采取逐步实施的过程,才能最终实现,具有隐蔽性与长期性;而恶意躲债行为只是一个法律事实,即躲而不还的事实,不是一个过程。
    (4)恶意逃债行为多发生在大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恶意躲债行为多发生在私人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主体。
    一个公司进行故意恶意逃债行为其主观方面是属于故意行为,与恶意躲债行为具有一定的差别,如果想去法院进行起诉这一点一定要分辨清楚。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有哪些类型”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一相关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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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