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业权抵押如何实现? |
释义 | 基本案例 2005年,山西某矿山企业为盘活资金以企业煤矿采矿权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审查中银行发现其采矿权已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开采,故拒绝了贷款申请。一年后,该企业又以同一采矿权为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贷款,并声明该采矿权出租期满,出租合同已经解除,银行经审查发现企业声明属实,按规定为其办理了贷款。 2007年,矿山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力按时还款,银行在准备实现抵押权之前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发现要受让采矿权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和资质,且该企业未全部缴清资源价款,亦因采矿权证即将到期且有瑕疵未通过年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欲对该企业吊销证照,于是银行对如何实现抵押权产生了疑问。 提出问题 1、采矿权能否抵押,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2、已经出租的采矿权能否设置抵押权? 3、银行抵押权能否实现? 律师分析 问题一:关于矿业权的抵押 1、矿业权能否抵押?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第三款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结论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于自身债务履行和融资需要设立抵押权,矿业权抵押主体资格法律并无过多限制性规定,抵押物也并非《物权法》和《担保法》禁止的标的物,矿业权的抵押是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所以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 2、矿业权抵押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法律依据: A、《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B、《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必须持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page] C、《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第三款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结论意见: 矿业权抵押,对于抵押权人的资质,法律并无特殊限制,除对抵押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外,仅是规定要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抵押人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也即抵押物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方可进行抵押登记。 若非法用矿业权作抵押的,将面临抵押合同无效和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证照的行政责任。 在矿业权抵押中应当注意:1、必须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矿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矿业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3、资源价款未缴清是否影响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A、《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page] B、《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C、《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结论意见: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以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其所称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呢?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这里,法律并未区分抵押登记与备案手续,而只是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故“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矿业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 况且,我国实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原则上,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者价款是不能取得矿业权的,占有矿业权是以支付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为条件的。但是矿业权出让又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矿业权价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登记机关就不能以未缴清资源价款而拒办抵押登记。 由此可见,“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区别,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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