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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工伤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什么
释义
    一、职工工伤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什么
    1.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那么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部分。
    二、申请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受理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伤残鉴定意见书。
    4.医院诊断证明书。
    5.医疗发票及清单。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三、工伤待遇纠纷的仲裁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待遇纠纷的仲裁时效是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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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