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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复发手续的办理方法是怎样的
释义
    一、工伤复发手续的办理方法是怎样的
    工伤复发手续的办理方法是:
    1.当事人应当提供当时工伤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劳动部门所发放的工伤证、工伤认证表、批准工伤退休的登记表等等。
    2.未曾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退休人员,需要填写《职工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程度鉴定审批表》,由职工本人填写受伤时间、受伤经过、地点及治疗情况,一式两份。
    3.企业保险科会组织医院专家进行认定,依据历史上受伤的部位,认定旧伤是否治愈、是否复发并给出相应的认定意见。
    二、工伤复发期间工资按什么标准算的
    工伤复发期间员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也是按照工资全额发放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三、做工伤复发认定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复发鉴定时限没有规定,只要治疗终结病情稳定了之后就可以再次进行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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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