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释义 |
文摘: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提出了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措施和对策。关键词: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法律救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形成和保护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信息时代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企业的迫切要求。以立法形式使用商业秘密的概念,最早见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信息。”,更准确的定义是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这两部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密措施约束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保密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非公共知识”,即商业秘密的客观标准不为公众所知。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最基本要素,也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无论技术多么先进,商业信息多么宝贵,只要为公众所知,就不会成为商业秘密。保密性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不为公众所知,并不意味着合法持有人是唯一知道的人,也就是说不是人人都不知道,这就涉及到保密的相对性。二是不为公众所知。另一个意思是,这些信息至少在行业或领域中并不广为人知。如果信息为公众所知,那么信息的保密性就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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